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結婚可以有8天婚假,且工資應照給。有銀行員為了多放假,竟然不斷結婚又離婚多次,在37天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4次、離婚3次,不過公司並沒有每次都允假,只給了第一次結婚的8天,這名行員遂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舉報公司欠他24天假,而公司也被罰鍰2萬元。銀行則反控員工惡意濫用婚假,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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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行員在去年4月6日結婚,依照規定請了8天婚假及2天例休,一共放了10天假。4月16婚假放完後,他並沒有回去上班反而辦理離婚,並在17日再次登記結婚,再向公司請了8天婚假,28日又再離婚,隔天第3度結婚,並連同8天婚假外加例假日,請了13天的假。到了5月又辦理第3次離婚,12日第4度結婚,並向公司申請8天婚假,也就是說在37天內,結了4次婚又離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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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表示,這一來一往都是跟同一個人,質疑行員是故意結了又離、離了又結,只是為了騙婚假。行員則認為,按規定而言,他結婚4次應該可以申請32天婚假,然而除了第一次外,其他24天都沒有被準假,因此向勞動局檢舉,而勞動局勞檢後也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判定罰鍰2萬元,還公布銀行名稱。
對此銀行方面也很不滿,表示這名行員濫用婚假,並不是勞基法所規定的請假正當事由,依法應屬無效,因此只准了第一次,後面則予以拒絕並要求對方上班,但行員卻自行放假,已經違反相關規定,於是申請訴願撤銷原處分。經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勞動局沒有釐清行員的做法,有沒有濫用權力和違反誠信原則,同時對於銀行拒給婚嫁的適法性也沒有釐清就開罰,引此決定撤銷處分,並要求勞動局重新調查,60天內重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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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為依據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只要有結婚就會有婚假,因此無法判定是否有濫用權利。由於無法判定,只能向戶政機關調查是否有結婚事實,以及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只要都符合,銀行就必須依照規定給假。銀行可以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員工書面警告,但婚假還是必須給,不過可以透過「勞動事件法」進行調解,或進一步打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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