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心生憐憫「送回收物給拾荒婦」,結果「好心過度」慘被判刑!

新竹市環保局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的顏姓清潔隊員,知道鄰居陳姓老婦靠拾荒維生後心生同情,跟廖姓隨車人在2014-2015年間,把一部份的回收物送她、讓她變賣,每次變賣收入為2、3百新台幣,賣了約10次總計2、3千元。沒想到清潔員卻因此吃上官司,被控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

October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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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環保局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的顏姓清潔隊員,知道鄰居陳姓老婦靠拾荒維生後心生同情,跟廖姓隨車人在2014-2015年間,把一部份的回收物送她、讓她變賣,每次變賣收入為2、3百新台幣,賣了約10次總計2、3千元。沒想到清潔員卻因此吃上官司,被控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並遭判刑。

bloggerswithoutbordersdotcom,示意圖
 
陳姓老婦知道後非常傷心,她求情時表示清潔員只是好心、同情她,才把部分回收物轉送給她,並沒有從中獲利。法官認為顏、廖清潔員為了民眾居住環境整潔,無懼風吹日曬、烈陽酷熱,在惡劣的環境下收取資源回收物,辛勞貢獻不可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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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顏、廖清潔員知道回收量越大,拾荒者能撿的回收物就越少。顏男知道年事已高的陳姓老婦靠拾荒回收維生,因心生憐憫,把一部分的資源回收物給她變賣。顏男因智識程度低,不知道如何分辦清潔隊管領物與自己管領之物,導致判斷不當。顏男供稱,回收品送回市府委托廠變賣後,環保局專戶將接受款項,並把回饋金分給隊員。他知道自己的利益會受損,仍把回收物分給陳婦,雖然觸法,但動機卻並非不良。

wsj | 示意圖
 
法官認為顏、廖清潔員在偵查中自動繳交超過犯罪所得的2萬元,應按照貪污治罪條例減刑;因犯罪所得不超過5萬,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刑。法官指被告兩人不諳法律嚴重性、動機無不良,因同情犯案,應憫恕處利。可是減刑後,法定刑最低度刑仍然很苛刻,最後顏男被判10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廖男判9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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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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