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中1000萬發票「竟不能領」 國稅局重審…結局大逆轉

去年 (2024年) 9、10月如有中統一發票,記得領獎期限只到今年3月5日。一位大二學生對發票時驚喜發現,自己居然是特別獎得主,想去領出1,000萬元卻被銀行拒絕。學生不熟法規,眼看領獎期限沒剩幾天,於是趕忙找上李坤城立法委員幫忙。好在國稅局重審後,學生的獎金失而復

February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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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去年 (2024年) 9、10月如有中統一發票,記得領獎期限只到今年3月5日。一位大二學生對發票時驚喜發現,自己居然是特別獎得主,想去領出1,000萬元卻被銀行拒絕。學生不熟法規,眼看領獎期限沒剩幾天,於是趕忙找上李坤城立法委員幫忙。好在國稅局重審後,學生的獎金失而復得。

翻攝自臉書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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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李坤城昨天 (21) 在臉書分享民眾喜訊。原來這位學生會打籃球,課餘時間偶爾接「籃球家教」的工作,「去年10月底由某家教網所開的媒合手續費60發票,竟中了特別獎1,000萬元。」學生去彰化銀行兌換,卻收到「國稅局認為發票有問題暫時無法兌獎」的壞消息,銀行請他回去靜待通知,卻遲遲沒進一步更新。


翻攝自臉書 (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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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向國稅局了解後,才知道因家教所收到的手續費發票,導致學生被國稅局認定為「應登記而未登記之營業人」,所以才不能領獎。李坤城認為該學生只是偶爾才教籃球,「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2項但書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下半場》

 

李坤城指出學生應屬於不需要申請營業登記,國稅局釐清事證和當事人身分後,「認為並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該當事人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也就是說,學生最後終於能順利領取特別獎,將稅前1,000萬元獎金抱回家了。


翻攝自臉書 (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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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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