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法規,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發現孩子並非自己親生的,可以提起訴訟否定子女關係,小孩發現自己不是爸媽親生也相同。一位蕭姓男子和魏姓女子結婚約41年,2017年時魏女離家出走並告知3個孩子通通是跟別人生的,蕭男氣到提告否定親子關係,最後竟敗訴了。
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nterest,下同。
綜合台灣媒體報導,蕭男和魏女於1980年12月25日結婚,兩人育有3名子女。不過2017年7、8月間,魏女打算離家出走,並坦白告訴丈夫孩子的真實身分,表示3個小孩都不是蕭男的親生子女。
2021年魏女認為婚姻已經走不下去,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蕭男也一狀告到宜蘭地方法院,想否認自己和3名兒女的親子關係。不過宜蘭地院一審駁回蕭男請求,因為依據法律蕭男應該在得知孩子非親生的消息2年內就提出訴訟,敗訴後蕭男決定繼續上訴。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所以二審高院仍駁回蕭男請求,因2017年魏女離家時就已告知實情,事隔4年已超過「除斥期間」。不過都已經結婚逾40載,你覺得為什麼蕭男要堅持否定子女關係呢?
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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